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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文件暖人心 省政府出台促进民办教

发布日期:2012-11-04 22:11:27 浏览次数:261


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1号《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出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新时期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相关规定。

    决定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要引导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

    决定提出,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要切实加大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从2008年起,省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对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待遇,决定作出明确规定。决定指出,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决定强调,政府部门要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纳入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列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

    决定还提出,要认真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决定提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要将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协调各部门、社会力量,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共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章仙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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